衡南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时间、流程 联系电话
衡南县人民政府
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
南政通[2016]6号
HNDR-2016-00007
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656号)、《湖南省委办公厅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<湖南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>的通知》(湘办发[2015]43号),经县人民政府研究,决定自2016年9月22日起,在全县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,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县国土资源局为我县不动产登记机构,负责全县范围内不动产登记工作。
二、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、变更登记、转移登记、注销登记、更正登记、异议登记、预告登记、查封登记等由县国土资源局统一办理:
(一)集体土地所有权;
(二)房屋等建筑物、构筑物所有权;
(三)森林、林木所有权;
(四)耕地、林地、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;
(五)建设用地使用权(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);
(六)宅基地使用权;
(七)地役权;
(八)抵押权;
(九)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。
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过渡期,过渡期内由原发证机关办理登记,过渡期后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范围登记。
三、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,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颁发《不动产权证书》和《不动产登记证明》,原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停止发放。按照“不变不换”的原则,在2016年9月15日前其他登记部门依法已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。之后,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、转移登记等登记时,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证书。
四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地点:县国土资源局一楼办事大厅。咨询电话:0734-8550625
五、2016年9月15日至9月21日,全县停止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,进行不动产登记系统对接调试、登记流程测试及人员上岗培训等工作。
特此通告。
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
南政通[2016]6号
HNDR-2016-00007
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656号)、《湖南省委办公厅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<湖南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>的通知》(湘办发[2015]43号),经县人民政府研究,决定自2016年9月22日起,在全县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,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县国土资源局为我县不动产登记机构,负责全县范围内不动产登记工作。
二、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、变更登记、转移登记、注销登记、更正登记、异议登记、预告登记、查封登记等由县国土资源局统一办理:
(一)集体土地所有权;
(二)房屋等建筑物、构筑物所有权;
(三)森林、林木所有权;
(四)耕地、林地、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;
(五)建设用地使用权(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);
(六)宅基地使用权;
(七)地役权;
(八)抵押权;
(九)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。
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过渡期,过渡期内由原发证机关办理登记,过渡期后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范围登记。
三、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,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颁发《不动产权证书》和《不动产登记证明》,原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停止发放。按照“不变不换”的原则,在2016年9月15日前其他登记部门依法已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。之后,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、转移登记等登记时,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证书。
四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地点:县国土资源局一楼办事大厅。咨询电话:0734-8550625
五、2016年9月15日至9月21日,全县停止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,进行不动产登记系统对接调试、登记流程测试及人员上岗培训等工作。
特此通告。
衡南县人民政府
2016年9月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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